政治中心/程正邦報導
國民黨籍立委顏寬恒涉入豪宅侵占國有地與詐領助理費等案件,二審判決今天(11日)出爐。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顏寬恒上訴,維持一審有期徒刑8年4月的判決,全案仍可上訴三審。針對外界質疑顏寬恒為何未遭停職,內政部隨後也發布新聞稿,解釋其法律依據。
這起案件源於顏寬恒位於台中市沙鹿區的豪華別墅,遭檢舉侵占國有土地。檢調進一步追查發現,顏寬恒涉嫌多起不法行為,主要有兩大罪嫌:1. 房屋假買賣與竊占國土:顏寬恒被控以「借款」名義與其設計公司負責人進行房屋假買賣,企圖掩飾對國有土地的侵占。2. 詐領助理費:顏寬恒被控利用人頭虛報助理費,從中詐領新台幣108萬元。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時,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顏寬恒有期徒刑7年10月,並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部分則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而竊占國土部分則獲判無罪。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顏寬恒上訴,維持原刑期。
儘管二審判決維持重刑,但顏寬恒的立委職務並未立即停止,引發外界高度關注。對此,內政部發布聲明指出,立委的停權規定,需同時符合兩個構成要件:「犯賄選罪」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內政部解釋,顏寬恒所犯的罪名主要為貪汙罪與偽造文書罪,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範的賄選罪,因此不適用該法規定的停職條款。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依照《刑法》第36條規定,公職人員被褫奪公權後,將喪失公務員資格。未來若顏寬恒的貪汙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且受褫奪公權宣告,內政部將依據法院判決結果註銷其立委名籍。
目前全案仍可上訴,顏寬恒的立委資格去留,最終將取決於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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