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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文大男宿舍浴室偷拍 他喊冤只用眼睛看

發佈時間2025.10.03 16:4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6 16:24 臺北時間

台北市1名劉姓水電工,先前潛入文化大學男宿舍,並躲在5樓浴室隔間偷拍,宿舍管理員發現後報案,警方在劉男手機中發現多張男子沐浴照片,檢方偵結後將他起訴;士林地院認為,影像無法確認拍攝對象,認定偷拍證據不足,遂依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判劉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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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姓水電工潛入文化大學男宿舍浴室偷拍獲判無罪。(圖/資料照)

台北市1名劉姓水電工,先前潛入文化大學男宿舍,並躲在5樓浴室隔間偷拍,宿舍管理員發現後報案,警方在劉男手機中發現多張男子沐浴照片,檢方偵結後將他起訴;士林地院認為,影像無法確認拍攝對象,認定偷拍證據不足,遂依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判劉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檢警調查,2024年10月14日下午2時24分,劉男趁著大門未關上時,一舉溜入男宿舍,並藏身5樓浴室隔間;晚間8時許,宿舍管理員巡視時察覺異狀,立刻通報教官,警方隨即到場處理,當場逮捕劉男,並在他的手機發現多張男學生沐浴照片,檢方遂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劉男。

劉男辯稱,他確實闖進男宿舍、並躲在浴室隔間,但否認偷拍犯行,他只是用手機查看其他隔間,欲確認哪1間有人,有些人洗澡不會關門,他就用眼睛欣賞,並未拿起手機偷拍。

男學生證稱,當晚他確有進入浴室洗澡,但檢警提供的照片不是他,因為他洗澡一定會鎖門;另名男學生則證稱,當晚他也有進入浴室盥洗,但照片中的男子身形與他不符,因此不是他被劉男偷拍。

法官審酌後認為,劉男未經同意擅闖宿舍,嚴重影響學生安寧,已構成無故侵入建築物罪;雖然劉男手機內存有多張男子沐浴照片,但未拍到臉部或可供辨識之特徵,認定偷拍證據不足,遂依無罪推定原則宣告無罪,僅判劉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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