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鍾姓男子擔任某公司專案經理,但卻於2024年4月到7月間遭到負責人3次辱罵「哭爸」,他自認遭職場霸凌提告求償100萬元,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負責人所言只是口頭語,僅用來表示不滿,也不影響名譽,因此判決鍾男敗訴。'
據了解,鍾男在擔任專案經理期間,於2024年4月到7月會議期間遭到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A男(化名)辱罵「哭爸」3次,由於8月間某日會議期間再遭辱罵1次,後續又被公司辭退,鍾男自認遭到職場霸凌造成他名譽受損,因此向公司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A男到庭時主張,當時雙方陷入激烈爭端,他確實脫口而出「哭爸」,但端看整個過程中不過是情緒發洩,非針對個人貶損a名譽或社會評價,也沒有具體指涉鍾男喪親或詛咒,因此拒絕賠償,
法官認為,據被告所言,參照教育部臺灣台語常用詞辭典及開會經過後,認定A男是因鍾男業績不好才說出「哭爸」,此詞彙當作嘆詞使用,也是粗俗的口頭語,以用來表示糟糕、不滿、遺憾等,因此判決該公司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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