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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找國小少女嘿咻 21歲男遭重判4年2月

發佈時間2025.10.25 00:27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6 10:33 臺北時間

台北市1名21歲王姓男子,前年在交友軟體結識13歲少女小萱(化名),隨即將對方帶回家發生性行為,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王男1年8月徒刑,緩刑5年;孰料,去年2月間,王男又在交友軟體邀約另名少女小晴(化名),兩人同樣發生性行為,小晴父親拒絕和解,士林地院亦痛斥王男不知警惕,遂依法重判他4年2月徒刑。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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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先後與2名未滿14歲女子嘿咻遭重判4年2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台北市1名21歲王姓男子,前年在交友軟體結識13歲少女小萱(化名),隨即將對方帶回家發生性行為,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王男1年8月徒刑,緩刑5年;孰料,去年2月間,王男又在交友軟體邀約另名少女小晴(化名),兩人同樣發生性行為,小晴父親拒絕和解,士林地院亦痛斥王男不知警惕,遂依法重判他4年2月徒刑。

檢警調查,王男從事餐飲工作,前年2月間,他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13歲小萱,並約她回住家發生性行為,事後小萱家人察覺異狀,遂前往警局報案並提告,檢方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起訴王男;王男應訊時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王男必須扶養罹癌父親,並與小萱家人達成和解,遂依法判王男1年8月徒刑,緩刑5年。

去年3月間,王男又在「探探」結識仍在就讀國小的小晴,並將對方帶回士林住家嘿咻,小晴父親發現後氣憤提告;王男應訊時供稱,他與小晴是情侶關係,因一時情不自禁才會發生性行為,他嘗試與小晴父親和解遭拒,對方也不願意原諒他;法官認為,王男再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明顯不知警惕,遂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判王男4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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