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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酒吧女服務生!奧客:碰到而已沒舌吻

發佈時間2025.10.28 12:0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6 09:42 臺北時間

高雄楊姓男子今年到某酒吧消費,點女子小花(化名)擔任桌邊服務生,事後邀約女方吃早餐,散會後共乘計程車,在車上強吻對方;隔天又再次去酒吧消費,這次趁機出手揉捏女方胸部;事後挨告,楊男否認犯行,還辯稱「碰到而已」、「嘴巴也是,又沒舌吻」因此法官未採信他的辯詞,審理後依法判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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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某酒吧女服務生,遭奧客強吻、襲胸,對方還辯稱「碰到而已」、「嘴巴也是,又沒舌吻」。(示意圖/PIXABAY)

高雄楊姓男子今年到某酒吧消費,點女子小花(化名)擔任桌邊服務生,事後邀約女方吃早餐,散會後共乘計程車,在車上強吻對方;隔天又再次去酒吧消費,這次趁機出手揉捏女方胸部;事後挨告,楊男否認犯行,還辯稱「碰到而已」、「嘴巴也是,又沒舌吻」因此法官未採信他的辯詞,審理後依法判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楊男今年2月到高雄某酒吧消費,點女子小花(化名)擔任桌邊服務生,清晨又一同吃早餐,散會時,共同搭乘計程車,並在車上強吻女方;隔天再次前往消費,竟得寸進尺,趁機出手揉捏女方胸部。

事後小花不堪受辱,報警提告;楊男被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起訴。

楊男否認強吻小花,勘驗雙方私下對話,女方曾表明,「不要咖來手來,不然就不理你了」,男方則回「碰到而已」、「嘴巴也是,又沒舌吻」因此法官未採信他的辯詞,認為屬空言否認犯行,無從憑採。

法院審理後,將楊男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2罪,各處3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個月有期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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