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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浪貓秒變心!喪心飼主鎖頭撬腦害牠慘死

發佈時間2025.11.05 11:41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3.26 07:31 臺北時間

台南張姓男子今年想飼養流浪貓,卻遭浪貓咬傷還逃跑,張男瞬間翻臉,拿堅硬金屬鎖頭接連敲浪貓頭部,將牠虐殺致死;附近居民撞見,將人攔下報警。偵審期間,張男都認罪,被依法判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1萬,得服勞役,沒收扣案鎖頭。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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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本想領養流浪貓,卻被咬傷憤而將貓殘殺,被依法判刑。(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台南張姓男子今年想飼養流浪貓,卻遭浪貓咬傷還逃跑,張男瞬間翻臉,拿堅硬金屬鎖頭接連敲浪貓頭部,將牠虐殺致死;附近居民撞見,將人攔下報警。偵審期間,張男都認罪,被依法判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1萬,得服勞役,沒收扣案鎖頭。

判決指出,張男想飼養流浪貓,未料,浪貓卻咬人還逃跑,讓他心生不滿,在今年8月12日8時49分拿,鎖頭敲流浪貓頭部,造成浪貓當場死亡;附近居民看到貓屍,透過監視器發現虐貓情勢,並將人攔下報警。

警方依據監視器畫面截圖、流浪貓屍體照、扣案鎖頭佐證張男犯行,偵查期間,都坦承犯行,檢方將他依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宰殺動物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建議判決。

法官認為,張男不知尊重自然生命,僅因一時氣憤,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用質地堅硬金屬鎖頭接連暴力敲擊貓隻頭部等處,造成牠痛苦,導致死亡,罔顧動物生命,危害保護動物社會風氣及善良秩序。

法院審理後,將張男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違反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不得任意宰殺動物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1萬,得服勞役,沒收扣案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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