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曾姓4姊弟妹獲得媽媽留下的遺產,但大姊、二姊不滿小妹約85平方公尺的土地作為自家5層樓建物基地,於是提告要求小妹支付土地使用租金,不過新竹地院審理,認為母親生前已明確允許小女兒無償使用該土地建屋,雙方之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姊妹繼承後也須受此契約拘束,因此判大姊、二姊敗訴。
判決書指出,兩位姊姊主張,母親於去年9月過世後,四名子女各以四分之一繼承土地持分,但土地全被作為么妹名下5樓建物的基地。他們認為,妹妹占用範圍遠超過其應繼份額,加上母親當年簽署的土地使用同意書,僅供建築管理程序使用,不能作為民事權利依據;更指控妹妹也未依承諾照顧母親至終老,因此要求返還2024年9月至今年5月底的租金利益,兩個姊姊各約4萬800元,並自今年6月起每月再支付4533元。
小妹則表示,房屋於1987年間興建時,母親即親自於土地使用同意書上蓋章,同意她使用整塊土地作為建築基地;完工後母女同住逾27年,期間母親從未要求支付租金,足見雙方已形成不定期、無償的使用借貸關係。
法院調查,曾母確實同意提供土地給小女兒建屋,完工後更與女兒共同居住多年且未收租金,符合一般社會認知中的「長期無償使用同意」。因此該使用借貸契約有效且未被終止,繼承人亦必須繼受其效力。法官最終認為,小妹占用土地具有合法權源,不構成不當得利,兩位姊姊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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