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癌症關懷基金會董事長陳月卿,今年2月間開車行經市民高架橋重慶北路匝道時,不慎撞上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的戴姓男子,造成他全身多處骨折等傷勢;士林地院認為,陳月卿犯後坦承犯行,迄今未與戴男達成和解,遂依過失傷害罪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2月8日上午11時56分,陳月卿開車沿市民高架橋重慶北路匝道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台北地下街Y15出口附近時,因未充分注意前方狀況,與未依規定穿越匝道的戴男發生碰撞,造成他行人橈骨、骨盆骨折及腳部擦挫傷等傷勢;警方根據現場跡證研判,儘管戴男未依規定走在行人穿越道屬於違規,但陳月卿作為操控車輛者,仍負有較高注意義務。
陳月卿應訊時供稱,她的確有撞到對方,但戴男突然出現在車道上,她嚇到後立刻踩煞車,不能算是完全沒有注意;但法官認為,當時天候晴朗、視距良好,而且路面乾燥,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況,陳月卿顯然未盡到駕駛應有的義務;考量陳月卿無任何前科,犯後態度尚可,迄今仍未與戴男達成和解,遂依過失傷害罪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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