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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戰小三70次…妻:跟你「鬥陣」都硬不起

發佈時間2025.12.14 09:10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12.14 10:00 臺北時間

新北市一名人妻因發現丈夫與登山社女成員發生婚外情,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人夫與女友人自2021年底起,曾在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多達70次,並以「鬥陣」(台語:tàu-tīn)作為性行為的暗語,認定兩人行為已逾越友誼,嚴重侵害配偶權,最終判決第三者須賠償人妻新台幣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及法定利息。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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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發現丈夫出軌登山社女友人憤而提告。(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人妻因發現丈夫與登山社女成員發生婚外情,憤而提告。法院審理後認定,人夫與女友人自2021年底起,曾在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多達70次,並以「鬥陣」(台語:tàu-tīn)作為性行為的暗語,認定兩人行為已逾越友誼,嚴重侵害配偶權,最終判決第三者須賠償人妻新台幣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及法定利息。

根據判決書顯示,該對夫妻結婚將近30年,之後丈夫加入登山社並結識社內一名女成員,兩人也因此逐漸發展親密關係。人妻於2024年初,偶然發現丈夫手機內留有與該女友人的親密合照及曖昧訊息,隨即提出質疑;對此,人夫坦承自2021年底出軌女友人,並詳細交代曾在新竹尖石溫泉湯屋等處發生性行為,次數多達70次,甚至將女方的生理期詳列在行事曆中。

另外,人妻與丈夫的對話紀錄也成為揭露婚外情的關鍵證據,當時她曾質問丈夫是否與小三「鬥陣」?並痛斥:「這二年半,你沒有跟我『鬥陣』半次啦,你都是跟她『鬥陣』嘛,我跟你要『鬥陣』時,你根本都硬不起來,你都是跟她『鬥陣』。」

對此,該名女友人辯稱,登山社成員之間互稱「親愛的」僅是玩笑話,而身體上的靠近僅是為登山時的安全考量,否認有婚外情,並質疑證據不足。

然而,法院審理時認為,雖然「鬥陣」(tàu-tīn)在台語中,表面意指多人相聚或結伴,但從雙方對話的情境中,認定此詞語被用作性行為的暗語。加上人妻提出的丈夫親筆切結書、LINE對話及消費發票等佐證,足以證明人夫和女友人關係已遠超正常友誼。

最終,法院綜合所有證據,認定該女明知男方是已婚身分,卻仍選擇與其多次發生性行為,構成故意侵權行為,嚴重破壞人妻的婚姻權益,依《民法》第184條與195條規定,判該名女友人須賠償人妻2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自2025年2月23日起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至於人妻超出20萬元的部分求償則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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