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高雄小黃運將阿雄(化名)今年3月間開車到鳳山時,遭到民眾在短短一分鐘內檢舉6次違規,警方也依規定開出6罰單,共計3600元,阿雄為此相當不滿,質疑「同一段路不該連續開單」期盼撤罰,但法院認為他違規地點不在同一路口,判阿雄敗訴。
判決指出,2025年3月21日下午1點多,阿雄駕駛小黃進入鳳山區五甲一路,沒想到短短1分鐘內分別在五甲一路255巷、長樂街、長安街、光華東路、松江街、長明街被連續開出6張罰單,由於未打方向燈被民眾拍下檢舉,後來警方則依檢舉內容開出6張罰單使得阿雄大為光火,主張自己是持續行駛,且1分鐘內連續檢舉已屬於「一行為重複處罰」,因此上訴行政法院要求撤罰。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依交通法規只要車輛通過一個路口以上,就不屬於同一違規行為,就算時間很多也可分別開罰,法官在勘驗影片時,發現阿雄在該路段行駛於慢車道,已明顯違規,且阿雄本人也未否認「行駛慢車道」。
法官認為,開放民眾檢舉的目的在於補充警力不足,民眾檢舉的效力與警方到場開單沒有不同,只要程序合法合規就沒有問題,因此法官認為這6張罰單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判他敗訴,除了罰單要照繳外,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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