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認定詐領11萬餘元,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現停職中。高虹安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6日宣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撤銷。可上訴。
時任高虹安辦公室行政主任,綽號「小兔」的黃惠玟,則改判刑4月,緩刑2年;時任公關主任的「水母」王郁文,改判刑3月,緩刑2年;時任辦公室主任的陳奐宇則被改判刑2月,緩刑2年。時任法務主任的陳昱一審無罪,二審上訴駁回。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法官一度以助理費定義不明,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而暫停審理,但最後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日前開庭,檢方認定高虹安至今沒有悔意,建請法官從重量刑。高虹安則表示,她初入立法院時,只想做好立委工作,對於公費助理相關規範當時並不清楚,經助理向其他立委助理詢問後,才知道有「零用金」制度,並非強制,也並非以委員的需要為主,而是作為辦公室運作使用,否認把零用金當「私人小金庫」,更沒有貪污意圖,沒有找人頭詐領助理費,也沒有虛報加班費。
高虹安強調,大罷免時,她獲得的不同意票遠超過當選票數,她對新竹市民有責任,她也不會輕易放棄。只是案件發生至今,最難過的是她的爸媽,助理們也因此生活大亂,一審判她有罪不僅對她不公平,也對助理們不公平,希望法官還他們清白。
根據一審判決,高虹安被控自2020年3月起,先以每月僅6萬2000元酬金聘雇黃惠玟任行政主任,再指示黃惠玟向立法院浮報酬金各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
2020年8月起至同年11月間,高虹安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擔任辦公室主任,卻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向立院浮報陳奐宇的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計算基準,請領當月加班費。
王郁文的部分,高虹安也以相同手法,於2020年3月至5月間,以每月4萬6000元酬金聘用王郁文任職公關主任,再浮報酬金4萬7290元4萬8500元,並以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
總計高虹安、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等人共詐領12萬3128元。一審高虹安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陳奐宇被判刑1年,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則獲判無罪;王郁文被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一共5名被告中,僅高虹安、王郁文不認罪,其餘被告皆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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