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閃婚陸妻26年未同居 人夫淚斬「幽靈婚」

發佈時間2025.12.17 10:03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5.12.17 11:30 臺北時間

彰化一名男子花20萬元在中國大陸與一名女子出遊,兩人交往兩個月不到即「閃婚」,不料辦理結婚後,男子開開心心回台灣辦理手續,新婚妻子卻與他斷絕聯絡,徒留他「形單影隻」一個人,在台灣苦等26年後徹底心碎,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定該陸籍妻子子惡意遺棄事實明確,判准兩人離婚,為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畫下句點。

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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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男子花20多萬娶陸籍女子,完成結婚登記後,新婚妻竟失聯長達26年,日前他心死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圖/PIXABAY)

彰化一名男子花20萬元在中國大陸與一名女子出遊,兩人交往兩個月不到即「閃婚」,不料辦理結婚後,男子開開心心回台灣辦理手續,新婚妻子卻與他斷絕聯絡,徒留他「形單影隻」一個人,在台灣苦等26年後終於徹底死心,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定該陸籍妻子子惡意遺棄事實明確,判准兩人離婚,為這段早已名存實亡的婚姻畫下句點。

依判決書指出,男子在法庭上自述,與妻子是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僅交往一、兩個月,期間只有3次單日出遊,兩人情投意合決定結婚,男子花了20多萬前往大陸辦理結婚,並於1999年完成結婚登記。

然而,當男子歡喜回台準備替妻子申請來台手續時,妻子行蹤開始出現異常,一開始還能以電話聯繫,兩個多月後妻子竟徹底失聯、人間蒸發。男子回頭找當初介紹的朋友,對方卻推卸責任,就此不了了之。這段婚姻從結婚登記日開始計算,至今已26年,妻子從未來台共同生活。

法院審理,被告經合法通知,始終未出席言詞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面聲明。根據戶政機關的結婚登記資料,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存續。另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查復結果,確認被告「未曾入境台灣」,證實男子的主張有依據。

法官判決指出,依照民法規定,夫妻之一方若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審酌被告從1999年結婚至今,長達26年從未赴台與原告共同生活,且無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不僅客觀上違背夫妻同居的義務,主觀上也顯示出拒絕同居的意圖,構成惡意遺棄,依法准許男子與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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