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台南市女子小花(化名)因病需裝設導尿管,出院後需要他人協助,吳姓男性友人自願搬入同住,就近照顧,未料,吳男卻在1個月內,趁夜對女方7度對她強制性交、猥褻。事後小花不堪受辱提告,吳男認罪達成調解並賠償,獲判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子小花(化名)因病需裝設導尿管,出院後需要被照顧,吳男主動表明願意協助,於2024年12月17日搬入住處就近照顧,未料,卻在1個月內,至少7度對女方強制性交、猥褻得逞。
事後,小花終於忍無可忍,報警提告;吳男挨告後,一度否認犯行,事後才改口認罪。
法官認為,吳男趁跟小花共睡一床期間,未能克制情欲,犯下強制性交、猥褻,考量雙方在偵查期間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已盡力彌補;審理後,將他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共7罪,各判1年6個月有期徒刑,應執行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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