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因應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行政院會今(18)日4項國安修法,其中《國家安全法》修法草案明定,任何人若有鼓吹戰爭言論可重罰100萬元;現役軍人、公務員涉犯國安罪,可加重其刑2分之1。另外,退休軍公教涉犯國安罪,一審有罪就會提前砍半月退金,遺族亦適用。
賴清德總統今年初主持國安高層會議,提及台灣當前面對的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4項修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在《國家安全法》修法部分,修正條文第2條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態樣,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人,有足以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行為,或參與前述相關組織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洩漏或交付、刺探或收集公務機密。
國安法修正案第4條則規範,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即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實體空間或網際網路空間,任何認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站爭或采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經內政部會商法務部、陸委會及相關機關後,認定違反前述規定者,可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修法特別著重網路資訊的散步傳遞,第4條之1規範,網際網路內容若有公開散布錯誤、虛假訊息或公開為中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的之之宣傳,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財政、經濟安定之虞,應對該內容限制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並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另外,網路服務提供者若未保留資料180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國安法修正案第7條規範,若為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違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違反第2條第2款規定參與組織主,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至於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秘密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針對現役軍人、公務員涉犯國安法相關罪刑,可加重其刑2分之1;同時參考反滲透法規定明定中間人責任,受外國或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或資助的中間人,相關刑法也比照犯罪行為人。
此外,草案明定,領有退休俸給的人,將提前剝奪退休給與。領有退休給與的退休軍公教,若犯上述相關罪行、刑法內亂外患罪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自宣示判決日起,均先暫停給與50%,遺族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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