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黃依婷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今年3月駕車行經新店區北新路與順安街口,停等紅燈時遭警方認定「手持手機使用」,當場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後因為「1關鍵因素」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雖不否認當時有看手機,但主張並未「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既沒有把手機拿起,也未以手操作滑動,僅是在車輛完全靜止時低頭看了幾秒。陳男於11月25日言詞辯論時說明,手機放在右側排檔附近,紅燈尚餘約20至30秒,聽到訊息提示音、螢幕亮起才查看,並未持續操作;因車窗隔熱紙較深,研判警方可能誤判其動作。
法院指出,執勤員警密錄器畫面並未拍攝到陳男「以手持方式」看手機的畫面,員警到庭作證時,對於是否手持、如何操作手機等細節亦無法清楚說明;且取締當下未進一步確認陳男使用手機的目的、功能與持續時間,也未進行相關取證,難以認定其行為確實有礙駕駛安全。
判決並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仍須同時符合「手持」與「有礙駕駛安全」等要件,非一概而論。法院直言,實務上對於非行進狀態使用手機的取締方式,長期存在偏誤,「已達積非成是的程度」,若僅為執法便利而一律裁罰,恐有違比例原則。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為無法證明陳男確實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亦難認其行為有礙駕駛安全,依法應作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斷,撤銷罰單,並命主管機關返還已繳納的一審敗訴3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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