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師瑞德報導
遺產稅申報不僅是家人離世後必須面對的法律程序,更是一場充滿細節與陷阱的稅務攻防戰。許多民眾往往因不諳法令,誤以為「財產都給配偶就沒事」或「保單名字改一下就好」,殊不知這些看似平常的操作,背後卻隱藏著鉅額的補稅風險。
近期財政部針對「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保單變更」、「代位繼承」及「海外居留」等六大關鍵議題發布最新指引。到底哪些財產算遺產?哪些扣除額看得到吃不到?欠稅不繳會有什麼下場?《三立新聞網》為您深入剖析,揭開遺產稅申報的魔鬼細節。
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是遺產稅申報的一大核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為了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保障生存配偶財產權的意旨,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俗稱擬制遺產),現在有了新解套。
過去這類贈與被視為單純的遺產課稅,但新制上路後,這筆「擬制遺產」可以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基礎中。也就是說,算扣除額時,可以把這筆錢加進去算,讓扣除額變高,有助於降低遺產稅負。
然而,魔鬼藏在執行的細節裡。國稅局強調,雖然計算時「算數」,但在實際「給付」分配請求權金額給生存配偶時,這筆「已經贈與出去的財產」不得作為給付標的。繼承人必須從「原本就在遺產裡」的現金或實物,拿出等值的金額交付給生存配偶,且必須在國稅局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起1年內完成給付,否則原本扣掉的稅額將會被國稅局追繳回來。
許多父母疼愛子女,會購買人壽保險並以自己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等到子女成年後,父母常會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高雄國稅局示警,這個看似簡單的更名動作,在稅法上被視為「財產權的無償移轉」,必須先申報贈與稅。
更危險的是「兩年內的風險」。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原要保人(父母)在變更要保人後的2年內不幸過世,這張已經轉到子女名下的保單,其「死亡日當天的保單價值」,仍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強制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實務上常有民眾以為名字改了就不是遺產,結果因此漏報遭罰。
當繼承發生變數時,稅額計算也會隨之改變。若被繼承人的子女不幸比被繼承人早一步過世,由孫輩進行「代位繼承」時,孫輩每個人都可以享有56萬元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亦即孫輩人數越多,能扣的錢就越多。
但如果是子女還在世,卻自願「拋棄繼承」讓孫輩接手,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國稅局說明,拋棄繼承後的扣除額有「天花板限制」,僅能以原本拋棄繼承之子女的人數計算,無法因為孫輩人數眾多而增加扣除額。民眾在考量隔代傳承規劃時,務必分清楚是「代位」還是「拋棄」,以免算盤打錯。
台灣有不少長年旅居海外的僑民,若在過世時身分被認定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其遺產稅申報將面臨嚴格限制。南區國稅局解釋,只要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在國內無住所(或無居所且居留未滿365天),就屬於非居住者。
這類案件在申報時,僅能就「境內」的財產課稅,但相對的,也無法享用配偶、子女、父母及農業用地等高額扣除額,僅有單純的免稅額與喪葬費可扣除。常有繼承人誤以為只要是國民就有扣除額,結果因居住事實認定問題,導致稅金暴增。
在申報遺產時,股票通常不會漏,但「股東借款」卻常被遺忘。高雄國稅局指出,許多中小企業主生前會自掏腰包借錢給公司周轉。這筆借款對股東而言是「債權」,屬於遺產的一部分。
繼承人在申報時,除了要申報持有的公司股權外,還必須查明被繼承人是否有借款給公司尚未收回。若雙方有約定利息,還必須計算截至死亡日為止的應收利息,一併列入遺產總額。若因疏忽漏報,不僅要補稅,還可能面臨罰鍰。
最後,針對名下無現金卻有繼承土地,且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國稅局也祭出了殺手鐧。北區國稅局分享案例,有欠稅人繼承了與兄弟姊妹「公同共有」的土地,卻故意不辦理遺產分割,以為這樣國稅局就無法拍賣其持分。
對此,國稅局可依法行使「代位權」,直接代替欠稅人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一旦法院判決將土地從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欠稅人持有的部分就成為獨立產權,行政執行分署便能立即啟動拍賣程序抵繳欠稅。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祖產遭強制法拍。
財政部也提醒,為了簡政便民,若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且繼承人與財產種類單純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善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只需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申請,即可免去奔波蒐集資料之苦,輕鬆完成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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