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楊惟甯報導
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受女友委託,開車接送其年僅13歲的女兒返家,卻在路上色欲薰心,將車停靠在泰山區一處土地公廟前,不僅用言語羞辱少女,甚至跨坐、強摸對方私密處企圖侵犯。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年3個月。
判決書指出,113年8月17日上午,陳男駕車前往泰山區接送女友女兒前往林口住處,途中卻將車停在泰山大科路土地公廟前,開始詢問少女有無交過男朋友、有無發生過性行為等話題。
少女不願回應,陳男竟變本加厲,當眾嗆聲辱罵:「這麼愛給別人X,怎麼不給我X就好」,隨後接連逼問「我可以跟你做嗎」。見少女哭泣不語,陳男又語帶威脅說自己只給她2個選擇,「一個是你用手幫我用出來,第二個就是我硬上」。
眼見少女沉默不語,陳男直接無視她的意願,強行將副駕駛座椅背放倒,整個人跨坐在少女大腿上,隔著內褲撫摸其私密處、強抓胸並強吻。少女受到驚嚇不斷掙扎,並聲嘶力竭質問:「媽媽那麼信任你,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陳男見狀才悻悻然罷手,將少女載回家中。
由於當天接送時程比平常多出一個小時,少女母親直覺有異,先傳訊詢問女兒狀況,少女僅回「你什麼都先不要問」。直到返家後,少女對母親使眼色,最終母女在廁所透過LINE溝通,女兒才將驚恐過程全盤托出。
庭審時,陳男坦承有說出不當言語,但堅稱「沒有肢體碰觸」。辯護人也辯稱,除了少女證詞外無其他補強證據。但法官調閱少女在Threads上的貼文,發現她曾描述受害過程;且陳男被少女母親質問時,曾回覆「我有煞車」,法官認定,「煞車」一詞通常指「行動後及時停止」,若未碰觸何需稱煞車,認定陳男確有肢體侵犯行為。
法官考量陳男有竊盜、毒品、公共危險等多項前科,且身為被害人母親之男友,卻利用載送機會圖謀私慾,嚴重侵害少女身心健全,雖然事後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負擔補習費用,但犯後仍未全面坦承犯行,最終量處4年3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更多三立新聞網報導
. 兄弟當面亂摸女友「壓床性侵」 男竟幫求情別報警:不想看他被關
. 細思極恐!張文砍人後「假裝逃生」 目擊者嚇:他被保護著撤離
. 性侵到大學!繼父蹂躪2繼女求:想回去照顧她們 法官「有悔意」改輕判
. 充值1.8萬不夠!71歲老翁想色色 急匯18萬「解鎖VIP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