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男子阿力(化名)今年4月騎車行經桃園區建國路、漢中路口時,因右側巷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未打方向燈就直接左轉,沒想到卻遭警方當場舉發,事後收到一張1200元的罰單。阿力不服提起訴訟,強調自己是「照指示走」,根本不需要打方向燈,但法院並未買單,最終仍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阿力於今年4月間騎乘機車行經路口時,被警方認定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依法開出1200元罰鍰。
阿力事後提出行政訴訟喊冤,主張當時右側道路明確設有「此路不通」標誌,他只能依指示左轉前行,屬於「順勢行駛」,並非主動轉彎,因此認為不必再多此一舉打方向燈。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轉彎時本就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且應持續顯示至完成轉彎為止;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法官認定,阿力於事發當下左轉時,全程未使用方向燈,事實明確。即便路口設有「此路不通」標誌,也無法免除轉彎時應打方向燈的法定義務,阿力的理解屬於「法律誤認」,認為警方開罰並無違法或裁量失當情形,最終裁定駁回阿力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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