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台南吳姓夫婦2024年間遭詐騙向警方報案,但時任新化警分局山上分駐所的謝姓員警,以非管轄單位理由拒絕受理,台南市警察局因此認定他藉故推諉且情節重大予以記大過處分,但謝員不服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但法官認為處分並無不當因此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謝員於2020年6月22日至2025年7月24日間在新化分局山上分駐所任職,但2024年5月29日值勤時,吳姓夫婦遭詐騙走進派出所報案,但謝員拒絕受理,要求對方轉向仁武分局關廟分駐所報案。
後經吳姓夫婦投訴後,台南市警局開始進行內部調查,認定謝員藉故推諉,構成工作不力且情節重大,並嚴重影響警察形象,予以記大過處分。
但謝員不服表示,當時山上分駐所內只有他1人執勤,當時正受理另一件報案,已告知吳姓夫婦自己忙不過來,可能要麻煩他們等待2到3小時就可受理,並無推諉或拒絕受理等,主張記大過已違反比例原則,而且吳男曾說不想依程序報案,因此自己並沒有影響民眾權益,這僅是工作過失,因此依法應減輕處分。
不過經高高行調查後,並檢視台南市警局的答辯及證物後,仍認謝員有重大過失,被記大過並無不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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