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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動保法 飼主棄養寵物可罰百萬

發佈時間2026.01.08 14:3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1.08 16:00 臺北時間

行政院會今(8)日拍板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為棄養,可重罰100萬元;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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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8)日拍板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示意圖/PIXABAY)

行政院會今(8)日拍板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視為棄養,可重罰100萬元;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藥物、槍械、暴力或其他凌虐方式犯前述罪行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院會今通過農業部擬具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動物飼主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人為飼主;為避免無故棄養寵物,並丟給政府機關處理,飼主將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應符合「一定條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符合「一定條件」送交動物者,視為棄養。

面對過去長有飼主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事實,規避稽查、取締,修正草案規定,草案規範,寵物遺失時,應於遺失事實發生次日起5日內,申報遺失;屆期未申報者,除有正當理由外,如飼主因故受傷、住院等事實上無法進行申報事由,視為棄養動物。

若飼主任意棄養,未來罰則將提高,從原先處3萬元以上15萬元罰鍰,提高至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罰鍰。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其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者,也加重刑度,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考量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或買賣,因不法獲利甚高,為遏止不法行為,擅自經營繁殖者或買賣,處30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內到寵物,可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沒入。

此外,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阻止對於動物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認有即時處置必要時,對於動物得予以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長江文全說明,現行條文是收容所動物在獸醫師的確認下可以安樂死,包括三種情形,第一是有法定傳染病;第二是重病無法治癒;第三則是嚴重影響人身安全或衛生。

江文全表示,這幾個名詞在現行條文裡面有模糊空間,所以這一次修正,尤其是把「重病無法治癒」部分,進一步將文字明確,這次修正的文字為,生理狀況下已經無法達到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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