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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貪官!前通宵鎮長陳漢志遭全票彈劾

發佈時間2026.01.14 16:4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1.14 19:30 臺北時間

無黨籍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2019年就任縣長後,就涉嫌利用辦理太陽能採購案、公墓工程採購案、鄉道養護、水土保持、公廁改善等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此外,通霄鎮公所108年辦理白沙屯媽祖進香活動,陳漢志向友人邀標,並合意對價期約賄賂,其多項罪名共計被判刑49年8月。監察院今(14)日全票通過林盛豐、蘇麗瓊委員所提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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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黨籍前通宵鎮長陳漢志多次收受賄賂,鎮公所大小活動都成為弊案,更涉及光電弊案,除被判刑外,監察院也全票通過對他的彈劾案。

無黨籍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2019年就任縣長後,就涉嫌利用辦理太陽能採購案、公墓工程採購案、鄉道養護、水土保持、公廁改善等機會,索取並收受廠商賄款。此外,通霄鎮公所108年辦理白沙屯媽祖進香活動,陳漢志向友人邀標,並合意對價期約賄賂,其多項罪名共計被判刑49年8月。監察院今(14)日全票通過林盛豐、蘇麗瓊委員所提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陳漢志為通霄鎮第18屆鎮長,於108年間辦理「通霄鎮第13公墓懷恩堂3樓第2期內裝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案」(下稱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新台幣16萬6,733元,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院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之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監察院表示,陳漢志所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等相關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115年1月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

一、 陳漢志任職鎮長期間,多次藉由辦理通霄鎮政府採購案之機會(總計13案),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監察院前於114年4月1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除前開13件政府採購案外,被彈劾人又有利用通霄鎮公墓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案,索取並收受得標廠商之賄款。案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20號、114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被彈劾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4年2月、褫奪公權4年、扣案犯罪所得16萬6,733元沒收在案。

二、 被彈劾人擔任通霄鎮鎮長,本應清廉自持,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嚴重損傷人民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廉潔性之信賴,核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予以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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