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屏東女國中生小花(化名)前年回外婆家,當時要去部落雜貨店買東西,由姨媽的男朋友大壯(化名)騎機車載她前往,未料,途中卻把人載到偏僻山區,不過少女表明不要仍強制猥褻長達10多分鐘;事後挨告,大壯都坦承犯行,但未能達成和解,被法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國中生小花(化名)2024年到外婆家,當時姨媽的男朋友大壯(化名)騎機車載她去部落某雜貨店購買東西,未料,趁機把人載到偏僻的山區,不顧少女明確表達「不要」仍伸狼爪強制猥褻長達10多分鐘。
事後大壯挨告,自承跟小花是鄰居,跟她姨媽在一起10年了,知道她仍在讀國中,坦承一切犯行。
法官認為,大壯明知小花未成年,為滿足個人性慾,趁機猥褻;雖坦承犯行,但未能達成和解,審理後,將他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3年4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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