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張姓男子,先前與14歲少女交往,並以每月1次的頻率發生8次性行為,張男還拍攝2段性愛影片,直到家人察覺少女異常,全案才得以曝光;士林地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及拍攝少年性影像等判張男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2021年3月間,張男利用交友軟體認識14歲少女,兩人進一步展開交往;同年4月到12月間,張男以每月一次的頻率,八度帶少女回家嘿咻,其中兩次的性交過程,張男還用手機拍攝性愛影片,後來少女交往一事被父母發現,張男淫行才得以曝光。
張男應訊時坦承犯行,法官認為,張男明知少女心智尚未成熟,仍多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並拍攝2段性愛影片,造成少女身心不良影響;考量張男使用少女手機拍攝影片,事後亦無散布影像行為,迄今未與少女家人達成和解,遂依8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罪,分別判處張男5月徒刑;至於2個拍攝少年性影像罪部分,則各判張男6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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