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劉宇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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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之道交條例第12條114年9月30日上路後,已經有人遭到開罰了。北市有民眾駕駛友人車輛,結果被舉發使用偽造他車車牌,現在車輛不僅被沒入,甚至還涉及刑法第212、216條偽造文書,最慘恐怕得吃上一年牢飯。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近日發布新聞稿提醒,車輛號牌的型式、顏色與編號皆由交通部統一定義,號牌更是行車的許可憑證,必須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裁決所指出,若非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的號牌,都屬無效憑證。
裁決所表示,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已於114年9月30日上路,針對違規使用牌照行為加重處罰,其中違規使用牌照的最高罰鍰由原本新台幣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並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另也新增併罰汽車駕駛人的規定。
裁決所進一步指出,若涉及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者,將加倍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7萬2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扣繳牌照;若是偽造「他車」號牌、肇事致人傷亡及10年內累犯,車輛將可能被沒入。
裁決所也舉例說明,114年11月曾有民眾駕駛朋友的汽車,被舉發使用偽造他車號牌,將面臨高額罰鍰及車輛沒入,初步估算荷包失血加上車輛變廢鐵的損失高達40餘萬元。
除了行政罰外,裁決所指出,上述行為也可能涉及刑責,包含刑法第212條、216條偽造文書罪。其中,刑法第212條為「偽造特種文書罪」,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則為「行使偽造文書罪」,若明知為偽造或變造的文書仍加以使用,刑責視所行使文書類型而定。
裁決所呼籲民眾切勿購買偽造號牌懸掛使用,以免同時觸犯行政罰及刑法,切莫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根據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拼裝車未經核准掛牌上路、使用吊銷或註銷牌照,或是將車牌借給他車使用、使用他車車牌等行為,罰鍰從原本汽車所有人3600元至1萬800元,加重為最高3萬6000元,並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若是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遭吊扣或吊銷仍上路、有領但未懸掛車牌、車牌未懸掛於指定位置,以及報廢登記車輛仍行駛等情形,則會直接對汽車所有人開罰最高3萬6000元,同樣可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另外,「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罰責最重,會對汽車所有人加倍處罰,最高可罰新台幣7萬2000元。新制也規定,若偽造變造他車車牌將可能直接沒入車輛;其他像是使用假車牌上路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是10年內再犯,車輛都可能被直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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