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倪譽瑋報導
新的一年到了,許多人期待公司發年終獎金。有網友指出,自己在某公司工作24年,年終獎金卻只有3600元,正思考是否該「打開人力銀行」找其他工作;貼文釣出不少人透露自己更慘,包含做過三家都沒有年終的、領太少最後離職的等。至於年終沒給違法嗎?得看勞資雙方的薪資契約而定,若獎金性質是「恩惠性給予」,未發年終並不違法。
工作許久年終獎金低 大票人曝曾「年終離職」
日前有網友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文指出,自己在某家公司任職24年,每月薪水3萬5,近期收到的年終獎金只有3600元,無奈表示「可能公司快倒了,我是不是該默默把人力銀行打開了?」
貼文底下,有不少苦主跳出來安慰,「我也曾經年終3600,然後四個員工一起離職」、「我有拿過715元的,本來要發730元因為跨行扣15元…已離職」、「我拿過沒有的,下班最後一天送你四個字:新年快樂」、「還有更摳的,沒年終直接發廠商禮品抽獎」、「做過三家百貨專櫃連年終都沒有呢」。這也讓原PO驚呼「沒有比較沒有傷害」。
年終沒給違法嗎?
也有人提出,其實年終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給,「有給的就要感恩了,多得是沒給的」、「再告訴你一個血淋淋的知識,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要給年終」、「總年收100萬的話,年終3600我是覺得無所謂,何苦在意那個頭銜」。
曾有律師分享,勞基法中與年終有關的條文為「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沒有明確寫出必須給予年終獎金,發放關鍵在勞動契約,若有訂定如「每年工作薪資14個月」獎可把2個月的年終視為薪資,如果沒有,獎金只能算「恩惠性給予」未發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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