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苗栗報導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一名林姓課員,日前駕駛公務車執行公務時,倒車不慎撞傷民眾車輛。被害車主的產險公司代位求償,直接對林姓公務員提起民事訴訟索賠1萬3千餘元。然而,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產險公司「告錯對象」,判決敗訴並駁回請求,理由是公務員執行公務造成損害,應走「國家賠償」途徑,而非直接向個人求償。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故發生在2023年11月30日上午,林姓課員駕駛公務車於泰安衛生所前停車場倒車時,不慎擦撞宋姓男子的自小客車。宋男向投保的產險公司出險修復後,保險公司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肇事的林姓課員求償維修費1萬3665元。
看似合理的「欠債還錢」,在法庭上卻踢到鐵板。法官引用《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相關規定指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被害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即泰安鄉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不得直接依民法向公務員個人求償。
法院認定,既然林姓課員當時是在執行公務,保險公司卻直接對「個人」提告,顯然於法不合,因此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之訴,且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負擔。不過,這筆錢並非要不回來,法官也提醒,產險公司仍可改循國家賠償途徑,向鄉公所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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