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市東區一名陳姓婦人因不滿曹姓鄰居於大樓地下室及住家門口裝設監視器,涉嫌徒手拔除監視器並竊走,甚至腳踢破壞充電設備。陳婦雖辯稱是因隱私權受侵害才動手,但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監視器拍攝範圍為公共區域,未構成隱私侵害,依竊盜及毀損罪判處陳婦應執行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陳婦與曹男為同棟大樓鄰居,雙方長期有嫌隙,2024年1月27日,陳婦於地下室停車場將曹男裝設的2支監視器、行動電源及電源線強行扯落取走,並導致線路毀損;同年4月23日,陳婦又於5樓住處走道,將曹男門前的監視器充電座拔除並踢壞。
陳婦庭訊時辯稱,因監視器侵害其隱私權,且懷疑鄰居竊取公電,才會將設備拆下。台南地院法官根據地下室監視器係拍攝曹男之機車停車格,樓層監視器則朝向曹男住處大門,均屬大樓公共空間,並未對準被告住處內部,難認有侵害隱私之實。
法院審酌後認為,陳婦僅因私人糾紛即任意竊取、毀壞他人財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最終依竊盜罪判處拘役30日,另依兩項毀損罪各判拘役1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4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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