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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拍板 性侵追訴期「20歲後才起算」

發佈時間2026.01.29 12:55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1.29 15:00 臺北時間

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揭發案件過去因逾刑事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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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鑑於兒少性侵被害人成年後揭發案件過去因逾刑事追訴期間,無法追究加害人。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依現行刑法規定, 2006年所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期為20年,監察院、立委與民團為此接連呼籲廢除未成年性侵案的追訴期,直至成年起算,並為此聲請釋憲。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以及配合擬具《刑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說明,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修正條文明定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配合修正刑法施行法,就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情形,亦適用新法規定,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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