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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彈射擊…闖「軍事管制區」運將觸國安法

發佈時間2026.02.16 11:3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2.16 14:00 臺北時間

屏東梁姓男子2年前,不顧軍方在屏東縣車城鄉保力山軍事設施管制區,實施實彈演訓任務,開小貨車擅闖,遭攔阻仍不願配合熄火停車,遭依法送辦;事後梁男坦承犯行,被法官依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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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車城鄉保力山為三軍聯合操演的軍事設施管制區。(示意圖/資料照)

 

屏東梁姓男子2年前,不顧軍方在屏東縣車城鄉保力山軍事設施管制區,實施實彈演訓任務,開小貨車擅闖,遭攔阻仍不願配合熄火停車,遭依法送辦;事後梁男坦承犯行,被法官依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梁男2024年10月17日下午3時13分許,開小貨車前往屏東縣車城鄉保力山軍事設施管制區,當天要進行實彈演訓任務,他不顧軍方設置厚殼管制哨所人員制止,擅自闖入,遭柵欄阻擋,仍未依指示熄火停車,迴轉再次闖入管制區內,遭依法送辦。

警詢及偵查時,梁男都坦承犯行,海軍陸戰隊三軍聯訓基地教育勤務連上士也出面指證,並有現場蒐證照片、軍方提供錄影檔案、空拍照片及射擊公告等證據佐證犯行。

此案,梁男被檢方依國家安全法第15條第1項之違反第6條第2項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梁男明知管制區為國防部依國家安全法所公告的軍事管制區,竟未經申請許可逕行進入,遭勸阻仍不離去,已嚴重危及軍方人員對軍事管制區與國防軍事機密的維護。

法院考量,梁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審理後,將他依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未經申請許可無故入出管制區經通知離去而不從罪,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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