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女子小芸(化名)於2025年8至9月間遭詐騙集團鎖定,以假交友與假投資話術誘騙,多次匯款購買虛擬貨幣,累計損失金額高達108萬元。小芸事後驚覺受騙,主動與警方聯手展開誘捕行動,成功逮獲一名少年車手 A,並轉而向該少年及其家屬提告求償99萬元。然而,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審理後,裁定駁回小芸的求償訴求。
小芸主張,詐團於2025年8月開始與其接觸,導致她多次蒙受金錢損失。同年9月,對方食髓知味,再次要求面交75萬元現金。小芸在前往銀行辦理貸款時,經由行員提醒才發現深陷騙局,隨即決定配合警方調查。當時警方準備了74萬8000元餌鈔,配合小芸提供的2000元現金,成功在約定面交地點逮捕依指示現身的車手少年A。
雖然小芸認定少年A為詐騙集團成員,應負賠償責任,但法院在裁定中指出兩大關鍵理由,「誘捕過程未造成實質損失」。法官認為,小芸在誘捕行動中準備交付給少年A的款項,絕大部分是由警方提供的餌鈔。至於小芸自備的2000元現金,在案發後已由警方全數發還給小芸。因此,法律上認定小芸在此次面交中並未受到實際損害,不符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
另外「無法證明與前期損失有關」針對小芸先前遭騙的108萬元,法官表示小芸僅能提出少年A的宣示筆錄,卻無法提供其他能證明少年A與先前騙走108萬元的詐團有犯意聯絡或共同侵權的具體證據。由於缺乏因果關係的實證,法院難以要求少年A及其父母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結果顯示,即便民眾配合警方成功逮獲車手,但在民事求償程序中,仍必須證明該特定車手確實參與了造成該筆損失的詐騙行為。目前全案仍可上訴。法律專家建議,被害人在報案時應盡量保存所有對話紀錄與匯款單據,以利後續建立詐團成員與特定犯罪行為之間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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