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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黃金署長黃季敏被判刑55年8月定讞

發佈時間2026.02.26 17:52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2.26 21:30 臺北時間

被稱為「最貪黃金署長」的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在多件採購案中收賄,檢調搜索時,且在其住處查扣多達20公斤的金條、金磚。最高法院26日針對收賄、洗錢、圖利等共7罪,判決各7月至14年不等刑期,累計刑期55年8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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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判刑定讞,刑期累計達55年8月(圖/資料畫面)

被稱為「最貪黃金署長」的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被控在多件採購案中收賄,檢調搜索時,且在其住處查扣多達20公斤的金條、金磚。最高法院26日針對收賄、洗錢、圖利等共7罪,判決各7月至14年不等刑期,累計刑期55年8月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另有亞航直升機派遣監控系統案、直升機即時視訊傳輸系統案、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案、防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案,涉偽造文書、圖利等4罪,因有事實不明及理由欠備、矛盾等違誤,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審理。

全案源於2012年間台北地檢署發動搜索,並在黃季敏位於台北車站對面大樓的「金屋藏嬌」處,查獲總重20公斤的金條11條和金磚17塊,因此外界稱黃季敏為「黃金署長」、「最貪消防署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黃季敏犯14罪,判處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二審高等法院認定黃季敏犯6罪貪污罪、2罪洗錢罪、圖利罪2罪、偽造文書罪1罪,改判黃季敏應執行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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