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彰化報導
台灣換肝名醫陳堯俐因仲介9名病患到中國換肝腎,從中牟利賺取1466萬元,遭彰檢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起訴,一審被判處2年徒刑,不過可緩刑5年,罰金500萬元。對此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活摘器官」不宜緩刑,但陳堯俐的律師認為,未有證據顯示器官來源是買賣,而法官表示認同駁回上訴,仍可緩刑。
據了解,陳堯俐自2008年起,開始將病患送往中國進行換肝手術,一共有9名病患接受非法仲介前往中國進行移植手術,其中5人接受肝臟移植,有1人花了1400萬元,結果術後不到2週就去世,另外3人則在2年內相繼離世,最後1人也在術後5年過世。
一審法官認為,陳堯俐身為移植權威,卻利用病患求生心態牟利,嚴重違反器官移植無償原則,但考量陳在犯後坦承犯行,且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應無再犯之虞,最終依違反銀行法判處陳堯俐2年徒刑,緩刑5年,罰金500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1466萬元。
對此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強調「器官提供者」意願難以確保,且涉及活摘器官等重大侵害議題,本案足以影響台灣國際形象與衛生醫療交流,不宜宣告緩刑,應讓被告入監,才足以彰顯我國注重人性尊嚴之價值。
二審時陳堯俐表示,初衷是以病人安全為主,並非營利,知道做錯事了,現在在多家醫院做肝臟技術指導,希望給予緩刑,繼續在醫界貢獻。
陳堯俐的律師也說,手術均在大陸合格醫院完成,且是依照大陸醫療法進行,被告不是單純仲介,加上檢傷也未舉出器官是透過買賣而來。陳堯俐對醫學界貢獻良多,肝臟移植900多例有600至700例存活,且犯後態度良好,給予緩刑繼續在醫院指導。
台中高分院審酌,本案被告均坦承犯行,並且繳回全數犯罪所得,經刑事追訴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陳堯俐繳納500萬金額之相當金額。至於檢方主張「活摘器官」的疑慮,確實並無證據證明,亦無法證明有侵害生命法益或人性尊嚴,駁回檢方上訴,陳堯俐仍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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