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女子小花(化名)5年前玩手遊,認識男子大壯(化名)女方控訴,雙方沒交往,但男方卻對外暗指兩人交往;還趁兩人邀約談判喝酒時,不顧明確表達60次「不要」卻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事後小花提起告訴,但證據都證明,語氣多帶撒嬌口吻,並無實質抗拒、掙扎或求救,肢體甚至呈現積極配合,不符性侵常理,因此,刑事獲不起訴處分,民事求償也敗訴。
女子小花(化名)主張,2021年因手機遊戲認識男子大壯(化名)雙方有碰面、出遊,不過男方對外暗指兩人交往,令女方不堪其擾,2023年邀約談判,未料,當時雙方有喝酒,之後她不勝酒力,對方不顧明確表達「不要」、「不行」、「不可以」多達60次,仍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
事後,小花一度心軟,沒在第一時間驗傷、報警,只盼大壯正視己非道歉,但男方事後不僅否認犯行,還在數百人的LINE群組內公開雙方兩人發生性行為,不堪遭羞辱,提起刑事告訴,最終獲不起訴處份。
之後小花改提民事告訴,分別向大壯求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120萬8903元。
大壯則辯稱,雙方互動模式與一般情侶別無二致,案發當天,彼此親吻與愛撫長達30分鐘,小花說「不要」、「不行」、「不可以」多達60多次,依錄音檔案對話氛圍,是撒嬌、調情之舉,顯然無法感受到有「明確、明示拒絕之意」,過程中,女方甚至提醒「要戴保險套」肢體行為,確實持續呈現積極配合之勢,認為遭惡意汙衊,訴請駁回告訴。
法官勘驗錄音內容,雙方語氣親暱、有說有笑,多達60次「不要」,語氣多帶撒嬌口吻,並無實質抗拒、掙扎或求救,不符性侵常理。
此外,小花事後甚至跟友人透露,「拿到被強迫發生關係的證據,可以怎麼毀他」,顯見當初就將錄音視為攻擊工具,心態是否純屬受害者尋求救濟,抑或摻雜報復或對抗情緒,難以評斷或採信,因此,法院駁回女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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