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知名人力資源業者劉君玲,先前與威震集團董事長吳明達分手後,對方在社群平台頻頻發文爆料,指出她腳踏多條船等言論,劉君玲憤而提起公然侮辱、誹謗及恐嚇等告訴,士林地檢署予以不起訴處分,劉君玲遂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認為,吳明達文章並未指名道姓,內容亦屬於情緒抒發,未達恐嚇或誹謗構成要件,因此駁回再議,全案不起訴確定。
劉君玲主張,吳明達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多篇貼文,誣指她劈腿、背叛,還寫下「我一定不放過你」等字句,共同友人均得以辨識其身分,致使她心生畏懼,形同吳明達藉著江湖勢力公然恐嚇。
高檢署指出,吳明達文章並未出現劉女姓名、照片或個人資料,一般民眾難以單憑文字連結到特定對象;劉女認為熟識之人皆知是誰,僅為自己主觀臆測,尚未達到貶損社會評價之程度。
至於誹謗部分,周男應訊時表示,他與劉君玲在2022年間分手,後來他與吳明達碰面時,始知劉女在交往期間同時與吳明達交往;高檢署認為,吳明達暗指劉女用情不專,係基於自己蒐集資訊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因此難以誹謗罪處刑。
另外恐嚇部分,雖然吳明達提及「我一定不放過你」等字句,但高檢署認為,此為感情糾紛下衍生的情緒表述,並未提及加害生命、身體或財產的具體方式,吳明達亦可能透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因此難認他違反恐嚇危害安全罪。
高檢署強調,目前吳明達因案在台北監獄服刑,刑期長達25年以上,難認他有能力親自加害劉君玲,因此不符恐嚇罪構成要件,原檢察官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劉女聲請再議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
劉君玲再向士林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官認為,相關文字並未明確指涉劉女,亦未達到恐嚇程度,劉女聲請自訴無理由,因此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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