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台南張姓男子2024年間結識曖昧對象小珍(化名),隔月就帶對方參加尾牙宴後前往居酒屋續攤,最後又將小珍帶回辦公室內性侵得逞,事後小珍提告,法官認為第1次發生行為過程中,小珍已拒絕,雖在10分鐘後仍答應第2次性行為,不過首次的性侵罪責仍要依法究辦,最後還是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小珍在2024年1月底認識,也見過3、4次面,然而在同年2月2日當天,張男帶著小珍前往友人的尾牙後,再去居酒屋續攤,直到隔日凌晨4點多回到張男辦公室,但張男居然興致一來不顧小珍嚴詞拒絕性侵得逞,事後小珍報警,張男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案經法院審理時,小珍拿出錄音檔作證,表示iPhone中有輕敲啟動錄音功能,當天手機放在包包內應該有敲到,才會將侵犯過程無意間全程錄下;此外,法官勘驗錄音檔中出現雙方對話,也有多次接吻、喘氣、呻吟出現,以及張男詢問「我X一下好不好?」小珍回應「不要」、「我不想當砲友」、「我不要脫」。
此外,錄音檔中還出現小珍拒絕張男脫掉塑身衣多達67次,緊接著就是椅子的撞擊聲,最後張男邊喘邊問「舒不舒服」、「好像要強姦妳」、「那妳去告我」,小珍也拒絕表示「我不要跟你做愛!」、「我還沒搞清楚我跟你的關係」等。
但張男的辯護律師主張,2人在事發前就有一定程度的親密行為,案發當下對發生性行為已有共識,相較於張男是否為性行為道歉,小珍更在意張男對於關係是否確認的態度,與一般性行為不同,此外,小珍搭車時就已經有錄音,內容也揭示當天至少發生2次性行為,而小珍也對第2次性行為邀約也表示「好啊,後面不太爽」,顯見第2次雙方已合意,第1次更沒有違反意願。
但法官也發現,小珍也在過程中表達「不要脫衣服」、「不要做愛」,張男卻執意硬上長達10分鐘,雖結束後間隔10分鐘後發生第2次性行為,但2人關係處於曖昧階段,小珍自然和一般性侵被害人不同,且第1次結束後小珍質問「我跟你關係根本不清不楚的,你為什麼要在這樣的狀況做愛呢」,第2次結束也問「你自己都知道這樣子是不對的啊,為什麼我說不要,你都不會去想說…」明顯怪罪張男不顧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與律師描述的「事後雙方平靜聊天」有出入。
再者,一般開始錄音後都會有問題設定、引導回答等,但小珍提出的錄音檔長達2小時22分39秒,但小珍的應答相當正常且自然,因此法官仍認定張男犯行屬實,且犯後不認罪也不和解,最後仍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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