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佳和公司董事長翁茂鍾被控涉嫌炒作上櫃公司應華精密(5392)股票,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作會計憑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定讞。檢察總長刑泰釗曾於2024年間提起非常上訴,結果被駁回。不過刑泰釗認為,翁茂鍾等人涉犯證券交易法無罪之判決違背法令,12日再度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翁茂鍾曾因宴請多名檢察官、法官,也與多名司法高層互有往來,還將之記錄在27本筆記本裡,引發「百官行述」爭議,還使得時任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下台,躍上新聞版面。
翁茂鍾另被控於2005年間,和麗天投顧董事長等人炒作應華精密股票,獲利上億,被依違反證交法操縱股價等罪,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7年2月、9年刑期。台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維持原刑度。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以翁茂鍾等3名被告所涉操縱股價之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以上,仍有疑義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更一審台中高分院改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翁茂鍾被判刑4月。操縱股價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
全案經最高檢審酌後,檢察總長刑泰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於2024年12月間最高院駁回。但最高檢經詳研駁回理由與全案情節,仍認該確定判決嚴重違背法令,並有法院見解歧異,應統一法律見解,因此再次提起非常上訴。
理由是,最高院發回更審時,僅就翁茂鍾3人犯罪所得是否達1億元,有無加重規定之適用部分有所指摘,並未就是否成罪有任何論述,於最高院發回之指示範圍內判決,驟然改判無罪,嚴重違背法令。
另翁茂鍾於2002年、2003年間的佳和公司股票案被判決有罪確定,其售股動機、委託售股對象、約定股票出售底價及炒手酬勞計算方式等手法,均與應華精密案相同,但2案判決結果大相逕庭,顯見法院見解對於操縱股價之主觀要件,確實存在法律見解歧異,應有統一法令適用之必要。
又原判決已明確認定翁茂鍾因銀行緊縮資金,為籌措資金而以一定底價出售應華精密股票,並支付佣金報酬等情,可認翁茂鍾於資金短缺之際,猶願以高額報酬委託他人售股之目的,係為套取足額現金以清償銀行借款本息,主觀上即有使應華精密股票價格,不由自由市場供需競價產生。原判決認定違背市場機制,又認翁茂鍾等人之行為難認具有交易之正當理由與必要等客觀情狀,判決理由前後矛盾。
而翁茂鍾既未透過自由交易市場以合理價格出售股票套現,反支付高達875萬4403元之佣金報酬委請他人售股,其行為本質即係為透過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入、低價售出等手法,製造虛偽供需,干預、操縱股價,與市場經濟相違,原判決認定有違經驗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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