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3)日通過刑法修正案,無期徒刑者若假釋期間犯罪被判有期徒刑,需服刑10年至25年才能再次申請假釋。而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剩餘刑期不到10年者,執行完畢原有徒刑後再繼續執行其他刑期。此修法是為因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當中認定現行刑法「無期徒刑撤銷假釋者,一律執行20或25年刑期」違憲。
立法院通過藍綠白三黨聯合提出的修正動議,根據修法內容指出,無期徒刑受刑人如撤銷假釋,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假釋期間有犯罪者一併執行;而原無期徒刑者,除了假釋期間犯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外,有悛悔實據者,依其情況執行10、20、25年後,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申請假釋。此外,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剩餘刑期不到10年者,執行完畢原有徒刑後再繼續執行其他刑期。
法務部長鄭銘謙日前強調,該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判決中,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在釋憲兩年後該違憲規定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部分犯人恐因此提早釋放,恐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風險。鄭銘謙指出,矯正署粗估,在3月14日就有17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因此出獄,目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仍在服刑中者,仍有214人,因此有加速立法的必要性,也為了避免新舊法適用爭議,因此一併修改刑法施行法,明定該修法於3月14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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