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陳姓女住戶去年3度樓下鄰居住處,長按門鈴持續長達1分鐘以上,最終對方不堪其擾報警處理;陳女涉犯社會秩序維護法,但她供稱為了求證噪音來源,法院考量,按門鈴時間在下午或夜間時分,行為明顯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的合理範圍,認定藉端滋擾住戶,處6000元罰鍰,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陳女2025年7月10日下午、8月23日深夜10時許及12月14日晚上9時18分許,無故前往樓下鄰居的住處,長按門鈴持續長達1分鐘以上,即使屋主應門,對方仍不願回應,最終他不堪其擾報警處理。
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罰鍰。
陳女供稱,是為了求證噪音來源,才會去按門鈴,但在下午或夜間時分,持續長達1分鐘以上,面對屋主詢問,都不願回應,顯已擾亂住戶安寧,並已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的合理範圍。法院審理後,裁定陳女藉端滋擾住戶,處6000元罰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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