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蔣季容/台北報導
近期「瘦瘦針」風行!成了熱門減重選項,就連不分科別的多位專業醫師們都不避諱說明,自己正在用「瘦瘦針」。不過太夯也造成亂象:私下代購、偷賣、價格紊亂等,取得來源和保障恐成漏洞。對此,衛福部表示將強化管理措施,若民眾自行從國外攜帶、網路購買或藥局無處方販售,皆恐觸犯《藥事法》。衛福部將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行政管理措施,並研議修法強化電商平台責任。此外,醫美診所若以不當廣告或低價促銷方式招攬顧客,已屬違規,地方衛生局將依法查處開罰。
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針對民眾自行從國外攜帶藥品入境,或透過網路平台購買,甚至有藥局未經醫師處方即販售瘦瘦針,恐涉及違反《藥事法》。依現行規定,處方藥必須經醫師診斷開立,並由合法藥事機構提供。衛福部會在1個月內提出強化管理措施,也將研議修法,強化對電商平台的責任規範,同時也會透過跨部會合作,提出行政管理措施,具體細節仍待進一步討論後公布。
此外,醫美診所若以不當廣告或低價促銷方式招攬顧客,已屬違規,地方衛生局將依法查處開罰。
此外,瘦瘦針屬自費藥物,各醫療院所與醫美診所之間存在價格差異,甚至出現低價促銷、免費試打等招攬手法。對此,劉玉菁指出,醫美診所屬醫療機構,若以不當方式進行廣告或招攬,已涉及違規,主管機關將依個案情節,交由地方衛生局查處並依法開罰。
由於瘦瘦針未納入健保給付,依法只要具醫師資格皆可開立,未限定特定科別。有醫師建議,希望讓非專科醫師去跟進、補足肥胖相關知識。對此,劉玉菁表示,醫師們在醫療專業上都會組成專科學會,並進行交流,由相關專科學會建立使用指引,「專業團體是已經有的了,我們比較傾向專業先行,因為很多醫療技術都比法規走得更前面」,會再視情況調整政策。
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劉佳萍指出,依據《藥事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另依據同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違反前述規定者,得分別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據《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非藥商執行藥商業務(包含販售藥品),涉違反該條規定,可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劉佳萍指出,食藥署從4個策略同步強化,包括民眾用藥安全、不法藥品查緝、加強藥商責任及藥事法修法。在民眾用藥安全方面,食藥署將全面強化不良反應通報機制,並規劃啟動上市後安全性研究(PASS)及風險管理計畫(RMP);同時已要求藥商及醫療院所加強安全監測與通報,並透過多元宣導管道,持續加強民眾正確使用觀念。
在不法藥品查緝方面,食藥署自113年與地方衛生局辦理專案稽查,並已啟動115年GLP-1稽查專案;同時針對網路違法販售建立平台下架機制,例如透過與Meta合作可下架違規貼文,與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建立機制屏蔽違法網站,與藥師公會合作全面強化網路查緝力道。
加強藥商責任方面,食藥署已於114年8月25日公告將GLP-1類藥品納入追溯追蹤,自114年10月起要求藥商申報,確實掌握藥品流向;此外,個別藥商也已針對網路違法販售主動提出刑事告發,與政府共同打擊不法。
藥事法修法部分,目前正積極研議藥事法修法,並持續與公協會溝通凝聚共識,未來將依程序辦理預告及公告,特別是針對網路平台販售藥品之管理,強化相關規範與責任機制,從制度面補強管理強度。
劉佳萍強調,若民眾未經醫師處方,自行取得並使用處方藥品,不論透過藥局、網路或其他途徑,此行為均不屬於「藥害救濟法」第3條所定義的「正當使用」。因此,若在此過程中發生藥害或不良反應,將無法依藥害救濟機制申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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