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中心/師瑞德報導
未來到知名小吃店用餐,拿發票對獎將成為常態!財政部近日正式說明,針對豆漿店、麵食館、自助餐等「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將自民國118年1月1日起,剔除「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的身分。這意味著未來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的名店,將不再享有「免開發票、查定課徵1%」的特殊待遇,必須與一般商店一致,按5%稅率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指出,這項制度最早源於民國75年,當時考量便當店、排骨飯店等從業人員手部常需沾濕或觸碰油水,開立紙本發票確有困難,因此函釋規定該類業別無論銷售額高低,原則上免用發票,僅按1%查定課徵。
然而隨著資訊科技普及,開立發票已可結合收銀系統或電子支付,不再受限於紙本作業。加上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許多民眾檢舉網紅名店營業額龐大卻不給發票,導致稽徵爭議頻傳。財政部表示,為落實稅負公平並加速行動支付普及,決定修正沿用30多年的解釋令,讓大額飲食店的稅負回歸一致。
為了減輕小吃業者轉型開立發票的負擔,財政部特別規劃了為期3年的「租稅緩衝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符合條件的飲食店若申請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即使每月營收超過20萬元,在緩衝期內仍可繼續適用1%的查定課徵稅率。
財政部舉例,若某店家每月查定銷售額為50萬元,原應改開發票並繳納5%營業稅,若在緩衝期內配合政策使用行動支付,每月納稅額將從2.5萬元降至5,000元。一年省下的24萬元稅負,足以讓業者用來採購自動結帳設備或KIOSK機器,達到政府推廣行動支付與衛福部「備餐不收錢」的衛生目標。
緩衝期滿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所有月營收達20萬元的飲食店將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必須全面開立統一發票。各地區國稅局目前已針對相關業者展開宣導,輔導其導入電子發票系統以接軌行動支付。
財政部強調,此政策不僅能增加民眾消費中獎機會,更有助於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的使用率,落實減碳環保目標,同時讓商圈內規模相當的業者在公平的稅制基礎上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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