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買臭豆腐被臭臉!新竹謝姓男子1年前在竹北一間臭豆腐消費,不滿范姓店員的服務態度,現場拍照後上傳到Google評論區留負評「胖子店員服務差,不會再來」,遭范男提告侵犯個資法。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照片中的店員佩戴口罩且影像模糊,無法辨識特定身分,不符合個資法定義,判決謝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謝姓男子於2025年2月11日前往該店用餐,但結帳時,不滿范男找錢時,把錢放在桌上要客人自己拿,認為范男服務態度不佳,於是現場拍了照片,事後在店家的Google評論區留負評,寫下「吃起來像泡過湯水,完全不像炸過酥脆,一點都不好吃。重點是店門口胖子店員,找錢就直接放在桌上要客人直接拿態度極差,下次不會再來。」店家也在留言區回嗆「我們的產品跟服務態度不好,你可以反映,但你不可以人身攻擊,還拍照上傳,是很不應該的行為態度,每個人都有肖像權」,范男事後也對客人提告。
法官勘驗證物,認為謝男PO出的照片中,店員正側身操作POS機,人像比例微小,且因佩戴口罩遮蔽臉部特徵,五官模糊不清,難以識別該特定人之身分。
法官審酌,所謂個資必須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然而該照片缺乏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可對照組合的資訊,客觀上難以證明屬於法規保護的個資;再加上,謝男在評論區的留言內容,主要是反映自身真實的消費感受與餐點評價,主觀上是為了提供大眾參考,文字內容尚非惡意留言或不實負評,因此判謝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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