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高齡87歲老婦人,年輕時與丈夫辛苦打拼置產,丈夫過世後,甚至將大部分房地產與3筆農地都交給唯一的兒子繼承,只希望晚年能受到妥善照料。不料兒子付了半年的扶養費後,突然表示沒錢停付,老婦人只剩每個月8110元的老農津貼,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只能向法院聲請扶養費。法院審理後認定,母子間確實存在扶養協議,判決兒子仍須每月給付1萬元扶養費,直到母親過世為止。
根據判決書內容,87歲老婦人與過世丈夫育有4女1子,早年打拼置產,買地建屋之外,還陸續取得多筆農地。丈夫在2015年過世後,老婦希望由兒子承擔未來奉養責任,在她的要求下,4名女兒同意簽署遺產分割協議,讓兒子單獨繼承多筆房子、土地,數筆農地也在多年前陸續過戶。
老婦人表示,夫妻辛苦一輩子打拼的資產幾乎全交給兒子,自己名下僅剩祖傳的共有土地,如今高齡已87歲,也沒有謀生能力,手邊也沒有積蓄,身體逐漸衰弱,醫師建議需另外聘請外籍看護照顧,但她每個月收入只有8110元的老農津貼,根本無力支付生活費與照顧費。
為此,老婦人與兒子2024年在里長、鄰長見證下簽訂扶養協議,約定兒子每個月匯款1萬元作為母親生活費,兒子起初依約支付,但半年卻突然停止匯款,老婦人多次口頭催討,不料兒子卻以「問過律師,不用再付」為由拒絕給付。無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聲請扶養費,並主張每個月需要2萬元才夠維持生活與照護需求。
不過兒子辯稱,自己近年因受傷休養數年,目前沒有穩定收入,每個月僅領約2萬元勞退金,還要負擔自身生活費,難以再負擔母親扶養費。另外他還主張母親其實還有存款,甚至曾立遺囑提到有330萬元存款,指稱錢寄放在妹妹身上,認為母親並非完全沒有經濟能力,更主張母親還有4個女兒,應共同負擔扶養費。
法院調查後發現,老婦人近兩年所得為0元、720元,雖名下仍有房屋與土地,但大多屬於共有產權,不易單獨使用也難以變賣,銀行帳戶存款僅剩幾百元,並無兒子指稱有大筆存款。
苗栗法院認為,老婦人已87歲高齡且無謀生能力,確實有受扶養的必要,兒子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負有扶養義務。此外,雙方早已簽署扶養協議,兒子也承認曾依約給付生活費,因此該協議具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反悔。法院認為,雙方先前已協議為每月1萬元,老婦人未提出需要扶養金額2萬元的具體理由,因此仍應依原協議內容履行,每月支付1萬元扶養費給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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