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貪污案,全案目前仍在桃園地院審理中,針對辯護律師團主張檢調監聽內容屬於「違法監聽」應予排除一事,桃園地院合議庭做出最新裁定,認定相關監聽譯文「皆具備證據能力」,這並非對鄭有罪與否下結論,而是解決後續攻防的關鍵程序,不得抗告。
這起備受社會矚目的貪瀆案,由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領軍的律師團在庭上積極攻防,質疑檢方在監聽同案被告廖俊松等人時,意外錄下與鄭文燦的通話,理應屬於「另案監聽」,但檢方並未在法定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程序上存有瑕疵,因此主張相關監聽內容與衍生證據不得作為呈堂證供。
不過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檢方在監聽期間皆有依規定製作期中報告書陳報法院,並非惡意透過非法手段監聽,且考量到貪污罪對國家法益影響重大,本著「權衡法則」與公共利益的維護,判定監聽過程對秘密通訊自由的侵害尚屬輕微。
最終院方裁定,儘管程序上有部分爭議,但監聽譯文仍具有法律上的證據能力,這項裁定也讓接下來的法庭審理進度,持續引發各界高度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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