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綜合報導
去年間,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公布《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部分違憲後,於今年出了「律師準抗告」、「補充保費」等2起判決,27日下午,公布第3起「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判決。判決指出,「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
據了解,起因為花蓮地院受理一起少年毀損案件,發現該案由桃園地檢署移送到桃園地院,桃院又以少年設籍花蓮,且卷內沒有其他現居地址,將少年轉到花蓮地院,但實際上,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因此轉到花蓮太遠,反而在桃園才方便出庭。
但因《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少年法院就繫屬中之事件,經調查後,認為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以裁定移送於該管少年法院;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承審法官受限該規定,無法把案件移轉到更適合的法院,因此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法官聲請釋憲也指出,《少事法》於1962年制定,但後續修法都沒有更動,無法因時制宜,恐使少年無法獲得公正、迅速審判。
今天下午,「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判決出爐,指出其「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完成修法」。修法完成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院所為再行移送裁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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