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針對前總統呂秀蓮引述《國籍法》第10條指稱,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內政部今(1)日指出,《國籍法》第10條是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而原中國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是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內政部並指出,原中國人民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針對李貞秀資格爭議,呂秀蓮昨天發聲明指出,依《國籍法》第10條規定,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甚至正副總統,內政部強迫李貞秀提出放棄原生國籍的要求,基於兩岸關係難說不合理,但是否合法?而李貞秀根據《國籍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採雙重國籍,自動消失,不必特別申請,除非內政部或情治單位出示具體證據,否則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之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之規定。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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