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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兒少結社!綠委喊話政院推社會團體法

發佈時間2026.04.01 16:56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01 20:00 臺北時間

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保障兒少的結社集會權。然而行政院至今未提出新草案。民進黨立委張雅琳、黃捷今(1)日與多個青年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法制不僅讓部分兒少團體無法合法立案、募款,也因發起人門檻與形式不符數位參與型態,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回應國際審查建議,別再讓兒少的結社權繼續落空。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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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琳、黃捷與多個青年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圖/張雅琳國會辦公室提供)

2022年《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保障兒少的結社集會權。然而行政院至今未提出新草案。民進黨立委張雅琳、黃捷今(1)日與多個青年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現行法制不僅讓部分兒少團體無法合法立案、募款,也因發起人門檻與形式不符數位參與型態,呼籲行政院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回應國際審查建議,別再讓兒少的結社權繼續落空。

張雅琳指出,現行制度一方面鼓勵兒少參與公共事務,卻在法令上限制其結社,形成明顯矛盾;儘管《兒童權利公約》第15條已保障兒少享有結社自由與和平集會權,但實務上仍面臨高度門檻,導致其意見難以被持續記錄、延續及考核。他強調,若能讓兒少合法結社,將有助於穩定公共參與、累積政策影響力,因此,他呼籲行政院應儘速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建議,使兒少從被保護者轉為真正的公共參與行動者。

黃捷表示,憲法保障之結社自由不應有年齡歧視,兒少作為權利主體,其表意與參與權不該因制度僵化而打折,我國雖已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但施行至今,兒少結社權仍停留在「可入會、禁發起」的限制,與國際人權精神存在巨大落差,況且2022年國際審查委員已對此提出建議,政府更應該正面回應大眾對《社會團體法》草案的期待。他強調,內政部應把握今年底行政院發布「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的契機,積極重啟立法程序,落實兒少結社權,以實際行動支持兒少的公共參與。

臺灣小熊教育代表張育嘉表示,組織成立近三年,卻因為《人民團體法》的諸多限制而無法立案,導致團隊不能合法募款。臺灣小熊教育社會倡議專員張育嘉表示其在擔任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兒少代表期間,便曾與夥伴共同提案,敦促行政院研擬《社會團體法》草案。儘管四年前的國際審查已建議政府制定《社會團體法》,然而第三次國際審查將至,行政院仍未提出草案。臺灣小熊教育呼籲政府應盡快提出草案、加速審議進程,完成立法程序,落實兒少結社權。
 
下一代人本交通促進會副理事長陳翔庭表示,現行《政黨法》容許 16 歲青年加入政黨,但在《人民團體法》下,16、17 歲青少年卻無法自主成立合法的公共事務協會。此外,「30 名發起人」的規定過於沉重,常迫使兒少尋求家長或老師「掛名」湊數,這不僅削弱組織自主權,也讓參與初衷變得不純粹。且制度上也需因應當代參與型態轉變,兒少結社已大量轉移至線上。實體成立大會對於經濟尚未獨立的兒少是極高行政成本,制度應與數位轉型接軌,承認「數位結社」正當性。另外,政府應提供場地、經費與行政協助,並建立對兒少友善的專屬窗口,避免繁瑣文書工作壓垮充滿公共熱忱的年輕世代。
 
EdYouth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倡議專員馮于倢表示,在《兒童權利公約》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叫做「Evolving Capacities」,意指「兒童各發展階段的能力」,當我們在討論政策、制定法規時,應看見兒童這個群體之間的異質性、正視兒童在各個發展階段不同的能力,並做出差異化的措施。於兒少結社權保障亦是如此,我們不宜使用 18 歲一刀切的方式限制兒少結社集會此類的基本權,不應再用單一的門檻來涵蓋所有年齡層,而是去細緻地劃分權利行使的範圍,並提供對應的支持措施。EdYouth 呼籲行政院儘速送審《社會團體法》草案,而立法院應積極排審、完成立法程序,讓法規得以跟上國際人權標準。EdYouth 認為,集會結社權的保障,除了是積極發展兒童人權,更是台灣邁向成熟公民社會的展現。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理事長楊姿潁表示《人民團體法》中「發起人須有三十人以上」的規定,已是過時且帶有威權色彩的制度設計。他說明,這項門檻看似技術性,實際上卻直接限制了青年與兒少成立團體、參與公共事務的可能性。楊姿潁強調,許多公共議題往往從少數人開始討論與關注,但現行制度卻要求在起步階段即須湊足三十人,導致許多仍在萌芽中的倡議難以成形,青年也被迫將心力耗費在人數動員,而非議題本身。他也指出,台灣的規範明顯落後於國際趨勢。在多數民主國家,結社被視為基本權利,發起門檻通常僅需少數人,甚至不設最低人數限制,制度設計強調「先讓組織形成,再讓其發展」,而非以人數作為篩選條件。楊姿潁表示,當結社自由被建立在動員能力之上,實際上將排除小型、在地或新興議題的發聲空間。她呼籲政府應大幅下修發起人人數門檻,讓法律回到保障人民參與的本質,促進更多元的公共討論與公民社會發展。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王曦透過新聞稿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其實才剛在今年初完成對全世界的意見徵詢,主題就是對新一號《公政公約》一般性意見「結社自由」的各國狀況,顯示這項權利實踐在聯合國公約體系受到重視,但回顧台灣,《人民團體法》從1989年修法至今所建立的整套許可制和陳舊僵化的管理制度,仍然壓縮人們在結社形式上更多元自治的可能,並且讓外國人,及今天的主角兒童、青少年都實際上被排除在合法結社的空間,趁此國際趨勢,也是時候該重新檢討《人民團體法》跟不上變遷的老舊框架了。

亞洲公民未來協會執行長林文亮表示台灣現行《人民團體法》要求30名發起人的高門檻,與日本、澳洲、泰國等大部分亞太鄰國相比顯於嚴苛且不合時宜,阻礙台灣公民社會與國際合作。更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的精神。這項源於威權時期的管制性法律應盡速走入歷史,透過制定更具包容性的《社會團體法》,不僅是深化轉型正義與去威權化的關鍵,更是台灣落實國際人權標準、向區域展現捍衛民主價值決心的實質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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