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灣歌仔戲國寶楊麗花,在丈夫洪文棟過世後,與4名子女針對洪文棟生前借名登記,之後被賣掉的新勝公司股票,依每股淨值947.17元計算,求償損失共1億1226萬9481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楊麗花和子女勝訴,兄嫂需賠償1232萬7276元。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兄嫂得再給付8441萬4578元。總賠償金來到9674萬1854元。以年息5%算,楊麗花等人可獲賠1億餘元。
根據原告起訴主張,洪文棟生前將新勝公司股票21萬7307.5股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2007年9月12日洪文棟發還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返還股份,但未獲置理,楊麗花及子女因此於2008年間,訴請返還11萬8531.5股。但兄嫂將股份轉讓給他人,使得無法返還,因此依法再提起訴訟,請求兄嫂依新勝公司2021年度財報所示,每股淨值947.17元計算,共賠償1億1226萬9481元。
兄嫂則認為,與洪文棟間並無借名登記關係,且已將股份移轉他人,洪文棟借名登記股份返還請求權已轉變成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於高等法院審理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等事件審理時,經法院闡明後,洪文棟仍未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其繼承人也未行使任何權利,前案判決後近10年才提起訴訟,已逾15年消滅時效,亦違反誠信原則。
又洪文棟於2008年間提起前案請求返還股份時,已陷於給付不能,因此,股份的價值應以請求返還時為準。縱使有賠償責任,但洪文棟於另案已知給付不能等情,又楊麗花和子女遲至2022年間始起訴請求,超過1232萬7276元部分之損害發生與有過失,依法應免除或減輕賠償金額。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兄嫂應賠償1232萬7276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兄嫂應再給付8441萬4578元。使得總賠償金額來到9674萬1854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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