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莊姓男子花120萬購買新車,貸款繳了17期之後開始賴帳,還積欠車商82萬元車款沒還,為了不被追討,他竟將名下房產用免費贈與的方式進行脫產,房產連轉3手,第4手落到堂兄手中。車商向彰化地院訴請撤銷贈與,塗銷堂兄的房產設定。彰院審理認定莊男贈與妹妹損及債權,但第3、第4手的轉移,車商未能證明堂兄知道莊男與車商債務糾紛,為保障交易權,駁回塗銷登記的請求,最終無法取得房產產權。
2022年4月,莊姓男子以開立本票的方式,向車商購買一輛120萬元的車,貸款繳了17期未再繳納,車商收回把該車拍賣,仍有82萬元未償還。2023年5月莊男將名下房產無償贈與妹妹,完成產權移轉。同年12月妹又把該筆房產贈與伯父,隔年10月伯父再贈與兒子、莊男的堂兄,短短一年多房產連續轉手3次。
車商認為,一連串贈與行為已削弱債權共同擔保,構成詐害債權,向法院請求最初的贈與行為,並要求塗銷登記、回復原狀。
莊男伯父辯稱,該土地原為家族共有,因早年遷居北部,委託居住人莊男協助分割事宜,2019年將土地移轉給莊男,因莊男未處理,轉委託莊男的妹妹處理,要求將土地集中在妹妹名下,因妹妹也未處理,遂終止委任,要求返還土地,才有後續移轉登記。他強調,所有移轉均為履行委任義務,非贈與避債,他和兒子均不知莊男與車商間明債權債務關係。車商請求塗銷登記,於法不合。
法官表示,莊男將土地無償移轉給妹妹,屬無償行為且有害債權,被告所稱「委託處理分割」的說法,難以採信,且土地分割事宜無需以移轉所有權方式為之,且多次轉贈也無必要,依此判決撤銷莊男與妹妹間的贈與及移轉。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對於後續妹妹又轉移給伯父、堂兄部分,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應保障其交易權,車商也無法提出二人知悉莊男與車商有債務糾紛的證據,二人屬於善意第三者,為維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利益,駁回原告所提塗銷後續移轉登記及回復登記予莊男的請求。
莊姓男子將名下財產移轉至第4手,導致車商最終仍無法追討債權。對此,執業律師鄭智文表示,當車商把車子牽回來拍賣,發現車主有不動產就應該警覺,到法院對車主財產做查封、扣押等假處分動作自保。未來若車商上訴,可以向法官提出,對4名被告「隔離訊問」的要求,了解其贈與行為的細節,或者注意莊男是否有其他收入,另案提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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