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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道竟成黃泉路!老翁摔死公所判賠

發佈時間2026.04.13 11:29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13 14:00 臺北時間

屏東姚姓老翁2022年間徒步行經環城步道時,遭到一塊隆起的地磚絆倒後重傷,經送醫搶救後仍於同年6月宣告不,家屬質疑公共步道受損卻未設警告標示,主張恆春鎮公所有疏失提出國賠,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鎮公所要賠償128萬元定讞。

記者洪正達/屏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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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姓老翁遭凸起的磚頭絆倒摔傷,最後傷重不治,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恆春鎮公所要賠償家屬128萬元定讞。(示意圖/AI生成)

 

屏東姚姓老翁2022年間徒步行經環城步道時,遭到一塊隆起的地磚絆倒後重傷,經送醫搶救後仍於同年6月宣告不治,家屬質疑公共步道受損卻未設警告標示,主張恆春鎮公所有疏失提出國賠,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判決鎮公所要賠償128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2022年,當時姚姓老翁行經恆春鎮環城步道時,疑因步道地磚受損、不平整造成突起,姚翁當場被絆倒並重摔在地,雖然緊急送醫也經院方全力搶救,但老翁還是在同年6月離世,家屬因此主張,步道地磚突起卻未設置任何警告標誌,公共設施管理顯有缺失,依法向恆春鎮公所、屏東縣政府求償醫療與喪葬費共128萬元。

一審開庭後,公所辯稱,該環城步道屬於「文化古蹟」的附屬設施,根據土地謄本,管理者明明是屏東縣政府;甚至連步道旁的柏油路也是縣府在管,強調公所並非維護單位,自認沒有過失。

不過,法官調查後狠狠打臉公所說法,指出該處地磚是2011年所鋪設的人行暨單車步道,並非「恆春古城」古蹟本體,且行政紀錄明確顯示維護機關就是恆春鎮公所,因此認定公所管理顯有疏失,與老翁跌倒有因果關係,判決公所須賠償家屬128萬元,鎮公所不服上訴,經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公所負責步道管理卻任由地磚隆起傷人,確實有失職之責,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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