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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大補湯不能當食品賣!衛福部祭新制

發佈時間2026.04.14 15:24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4.14 17:00 臺北時間

不少中藥材也是常用食材,衛福部中醫藥司今(14)日預告「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首度對低劑量中藥材產品用量設限,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38種方劑同名,未來保健食品不准再用四物湯、龜鹿二仙膠等名稱,但餐館出售的藥膳、四神湯仍可維持。(記者:簡浩正)

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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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訂定中藥材新規範,其中在食品部分的取名,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之38方劑相同,但藥膳湯不列入規範。(圖/資料照)

不少中藥材也是常用食材,衛福部中醫藥司今(14)日預告「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首度對低劑量中藥材產品用量設限,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38種方劑同名,未來保健食品不准再用四物湯、龜鹿二仙膠等名稱,但餐館出售的藥膳、四神湯仍可維持。

為兼顧國人中藥用藥安全及「藥食同源」的飲食文化,衛福部預告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及其產品屬性認定基準」草案強化管理,五大重點包含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明確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訂定產品屬性判定原則、不符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該草案五項重點如下:

一、界定食品可用中藥材:

依中醫藥理論及臺灣中藥典規範,訂定得供食品原料使用之中藥材品項,並分成兩大類,第一類具傳統食用文化,共計75項,例如百合、荷葉、銀耳、山藥等,也規範特定品項「不得生食」、「萃取或濃縮型態僅限食品原料用途」、「限茶飲用途」;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共計73項,例如馬齒莧、赤小豆等,訂有每人日食用限量。

二、明訂食品管理例外原則:

若為添加第二類食用時須特別注意安全性的中藥材產品,中藥材總量占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中藥材萃取物須回推),每日食用量超過臺灣中藥典所載該品項最低用量百分之五十,列為藥品管理。

不過,若同時為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或是取得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或國產維生素類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許可,且符合三項條件,包含第二類中藥材總量占比未達百分之百、第二類中藥材任一品項含量未達最低用量、不得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之38方劑相同,不以藥品管理。

三、明確食品型態適用非藥品管理範圍:

使用中藥材食品型態不以藥品管理,包含一、糖果、餅乾、蜜漬品、果凍、烘焙食品、甜味料或調味醬;二、滷包、燉包、藥膳調理包或其他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三、經粗碎後以棉紙袋或不織布袋包裝製成之茶包型態。

四、訂定產品屬性判定原則:

含中藥材產品依其成分比例、使用劑量及產品型態等特性,建立判定標準,明確管理適用原則。

五、不符食品使用原則中藥材產品依藥品管理:

未列入食品可用中藥材,或用量、濃度超出安全範圍的產品,依藥品規定管理。

衛福部中醫藥司科長謝采蓓接受媒體電訪解釋,為兼顧國人中藥用藥安全及飲食文化,將透過制度化明確「食品」與「藥品」管理屬性界線。強調未來保健食品使用中藥材的濃度、比例,不能超過草案的界線,以免民眾誤認為藥品;同時,坊間保健產品常冠上四物湯、十全大補、龜鹿二仙膠、桂枝湯、生脈湯等名稱,由於與中醫藥固有典籍收載38方劑相同,恐生誤解,未來也通通不准用,以免讓民眾誤以為吃的是具有療效的方劑。她舉例,像是四物飲未來就可以改名叫美人飲。

中醫藥司司長蘇奕彰補充,此次草案只針對藥廠、食品廠的保健食品,民眾若自行到中藥行買中藥材,或是到外面餐廳吃到的藥膳料理,則不受影響。草案預告期間為60天,歡迎各界提供意見,將持續守護國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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